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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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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职称相关的考试、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国务院行政部门,或者由省级行政部门,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